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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价费[2009]47号
关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治安法规
培训收费的批复
溧阳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组织行业场所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计划报告》收悉。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大力推进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你局决定于2009年5月下旬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举行法规培训。对照苏价费[2002]22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该期培训按50元/人收取培训费。
此复!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培训 收费 批复
抄 送: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物价局 2009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