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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 阳 市 物 价 局
落 溧 阳 市 建 设 局
溧价管[2009]64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政策,改进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和《省物价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价服[2008]400号)等文件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改进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普通商品房价格管理,暂停执行核价制度。根据《省物价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前的价格审批,其销售价格让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同时,对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过的销售价格但尚未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企业可以重新自主定价。今后,随着形势的变化,当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并明显波动时,恢复对普通商品住房的核价制度,以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二、切实加强对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管理。按照《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江苏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江苏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低收入家庭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意见》等规定,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危旧房改造和其他带有公益性质的公寓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价格及租金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审核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利润率必须控制在3%以内;认真落实对保障性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缓解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省政府苏政办发[2008]133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普通商品房价格管理,暂停执行核价要求”,即对普通商品住房暂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定价。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其销售价格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因此,除政策性保障住房之外的所有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企业在向房产主管部门申领《溧阳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前,其销售价格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房地产企业在报批价格备案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价格备案申请报告(溧阳市商品房价格备案表)及《溧阳市商品房价目表》;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项目批文;规划平面图;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表;其它相关资料。
四、规范各类涉房收费行为,努力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清理涉及房地产经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减少和合并相关收费项目,调整和降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对供电、供水、管道燃气、有线电视、有线通信等垄断行业的涉房工程建设收费监管,努力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
五、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按照“一价清”制度的要求,各房地产企业必须将商品房开发建设中的各种设施、设备费用纳入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比如单元防盗门、电梯、太阳能装置、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都计入房价,严禁在房价外擅自收取各项费用。同时,按照《常州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制度的要求,企业必须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按“一套一标”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切实增强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维护购房人的利益。对不执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以及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价格检查部门将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六、加强商品房价格监测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将销售价格每一次变动情况上报价格主管部门,便于价格部门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跟踪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商品房价格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和预警工作,为商品房供需双方提供有效的价格服务,努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溧阳市商品房价格备案表》、《溧阳市商品房价目表》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商品房 价格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
溧阳市物价局 2009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