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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价费[2009]59号
各房地产评估单位:
为应对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根据《市政府关于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的通知》(溧政发[2009]67号)精神,现就关于降低企业融资中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收费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企业融资过程中实施房地产抵押贷款,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中明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标准收取额的50%计收。
二、同一标的物超出有效期,且仍由同一评估单位重新实施评估的,每件(指同一标的物的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为:评估总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1000元计收;超过500万元的按不超过1500元计收。
三、本通知自 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二年。
溧阳市物价局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中介 服务 收费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建设局、市国土局。
溧阳市物价局 2009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