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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价费[2009]65号
市国家税务局: 。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0 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费[2009]220号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江苏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
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 0 09]1 6 07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价格按国家规定中准价格每年每户370元执行,不得上浮,试行期一年。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特急 发改价格[2009]16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为减轻增值税纳税企业经济负担,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O.7.元和1.1元降低为O.55元和0.9元(含税,下同);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维持每份O.35元和0.7元不变。
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报我委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定价管理的发票和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价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上述规定自 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