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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价费[2009]98号
各镇价格监督服务站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增强政策的透明度,更好地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约束机制,现就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涉农价费公示的认识。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文件,取消、停止和减免征收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应对金融危机,拉带内需与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在贯彻执行的同时,将通过公示的形式宣传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涉农价费公示工作机制。实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是国家价费政策的要求,也是各级收费部门应尽义务和缴费人知情的权利。各镇(区)和市相关部门应建立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积极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工作。各镇(区)“价格监督服务站”、市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农价费的公示,加强对公示栏(牌)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价费调整后的项目、标准。
三、统一涉农价费公示的内容形式。各镇(区)政府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和所有收费窗口均应设立公示栏(牌)或宣传手册,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内容:各镇(区)、行政服务中心以市物价局确定的《溧阳市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一览表》(表式附后)为主;各部门所属单位收费窗口以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许可证》涉及的项目、标准为准,包括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收费范围、计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公示部门、公示日期。各镇(区)、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公示栏(牌或电子屏)自行制作,各收费窗口公示栏(牌或电子屏)由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各镇(区)和相关部门须于 11月30日前完成涉农收费公示工作,迎接上级督查。
公示栏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醒目,防风防雨,便于更新。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涉农 收费 公示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常州市物价局
溧阳市物价局 2009年11月5日印发
溧阳市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一览表
收费主体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一、公安 1 正门牌收费 铝板镀反光膜牌号 15元/块铝板 10元/块搪瓷 8元/块 苏价费(1996)402号苏财综(96)146号 二、教育 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含讲义费) 小学 20元/生、学期初中 35元/生、学期 溧价费(2009)74号溧教财(2009)8号 3 高中学费 市重点高中 650元/生、学期省重点高中 850元/生、学期 4 高中课本费(含簿本) 高一、二年级 380元/生、学期高三年级 260元/生、学期 5 高中社会实践费 100元/生、学期 三、水利 6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稻麦田: 6元/亩旱田: 0.80元/亩经济作物: 7元/亩池塘养殖: 25元/亩湖荡河养殖: 7元/亩原耕地改造池塘养殖:25元/亩 苏价工(2000)142号溧价管(2001)13号 四、卫生 7 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级医疗机构0.8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元/次 苏价费(2005)513号 8 皮下、肌肉、皮试注射 0.6元/次 9 静脉注射 1.6元/次 10 静脉滴注 6元/组 五、广电 11 有线电视初装费 400元/户 苏价费(1995)第336号苏价费(2005)281号 低保对象减半收取 12 乡镇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12元/户、月 苏价费(1995)第336号溧价费(1999)159号苏价费(2005)281号 13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农村居民用户主终端 22元/月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主终端按8元/月的标准执行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每终端按所在地居民用户的主终端收费减半收取 苏价服(2009)88号溧价费(2009)34号 六、城管 14 道路占用收费 车行道 0.3元/日、平方米人行道 0.2元/日、平方米 苏建综(1995)287号苏财综(95)88号苏价涉(1995)160号溧政办(1995)44号 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七、规划 17 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面积) 个人住宅(沿街建筑除外):10-20元/平方米主次街道两侧的单位和个人:50元/平方米非主次街道两侧的单位和个人:20-50元/平方米 苏价涉(94)76号溧政发(2003)39号苏价服(2004)4号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农民经批准建设的自住房免收。八、国土 18 土地登记费 苏价房(99)134号苏价费(2000)164号苏财综(2008)64号 对下岗工人从事个体经营免收 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者 宗地(500平方米及以下)190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及以内加收20元,最多不超过200元 城镇居民住房(私房) 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18元 每超50平方米及以内加收5元,最多不超过35元九、工商 20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18元/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苏价费(2003)216号苏财综(2008)64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收 2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 10元/次 22 个体工商户补(换)发营业执照 10元/次 23 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同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 十、电力 24 农村居民生活电价 0.5283元/千瓦时 苏价工(2006)223号 25 农业生产电价 0.43元/千瓦时 26 非居民照明电价 0.89元/千瓦时(一千伏以下) 27 非普工业电价 0.763元/千瓦时(一千伏以下) 十一、自来水 28 自来水价格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各地标准执行 十二、民政 29 婚姻登记费 9元/对 苏价费(2004)211号苏财综(2004)64号 十三、电信 30 住宅固定电话月租费及营业区内电话资费 月租费 15元/部、月营业区内电话资费 首次0.2元/3分钟,以后0.1元/分钟 苏价服(2001)83号苏电联(2001)84号苏财综(2001)34号 31 固定电话国内长途电话资费 0.07元/6秒 苏价服(2001)61号苏电联(2001)54号苏财综(2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