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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208/2009-0001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银发〔2006〕42号
发布机构:
人行溧阳支行
产生日期:
2006-09-25
发布日期:
2009-01-1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溧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的通知
溧银发〔2006〕42号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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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溧阳市支行
溧 阳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溧阳市经济贸易局
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溧银发〔2006〕42号
管理
溧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溧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现将《溧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溧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人行
溧阳市支行
溧阳市
财政局
溧阳市
经济贸易局
溧阳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金融 就业 贷款 通知
抄报: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内部发送:各行长,纪检组长,货币信贷与统计股。
联系人:潘卫星 联系电话:7223260 (共印20份)
中国人民银行溧阳市支行办公室 2006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
溧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溧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担保贷款是为了帮助本市有自主创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诚实信用并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给予的贷款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溧阳市支行、溧阳市财政局、溧阳市经济贸易局、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溧阳市范围内开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及管理部门,财政、担保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
第二章 贷款人及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人即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承办银行”)。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口,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失业人员。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条件为本市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 持有军队核发《复员转业证书》的城镇退役军人;
(三)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就业登记证》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四) 持有大中专(技)院校核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
(五) 进城创业并从事微利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1)的被征地农民。
第三章 贷款程序及用途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担保、承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 贷款申请人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领、填写《溧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附件1-2),符合贴息条件的还应填写《溧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以下简称“贴息申请表”,附件1-3),贷款申请表、贴息申请表各一式三份,并提供《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的营业证明、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三份,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并分别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推荐意见。
(二) 贷款申请人持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署推荐意见的贷款申请表、贴息申请表和反担保等有关资料到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担保机构对申请人的贷款申请理由、家庭状况、还款来源、反担保资料等进行核实评估,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内在贷款申请表和贴息申请表上签署是否承诺担保意见。
(三) 贷款申请人持担保机构签署承诺担保意见的资料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承办银行根据贷款管理的规定,核查贷款申请的资信状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四) 承办银行审核同意贷款后,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并与其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办理贷款具体发放手续。发放贷款后,承办银行应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在有关证件上加盖“×年×月×日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戳记。
第九条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四章 贷款额度与期限
第十条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工作日内向贷款担保机构、承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承办银行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期限基准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符合贴息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或贴息50%,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一)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二) 对持《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院校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三) 贴息申报。每年年度终了20日内,承办银行将上年度贴息发生明细呈报市财政局,由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
第六章 担保基金与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基金。溧阳市财政局出资100万元,建立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基金专户储存于承办银行,实行封闭运行,作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保证金,以后将视情况逐步增加。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十五条贷款担保机构。溧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溧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必须与担保中心的其他担保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担保中心开展担保业务,要坚持稳健安全、便利的原则,严格担保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应由贷款担保基金承担的代偿损失,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核减担保基金。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承办银行的担保业务,经与承办银行协商并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后,经市财政局商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承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关系。承办银行应与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双方要在协议中约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额度、连带担保责任和风险补偿等内容,并将协议报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贷款担保费用。担保中心的担保费用为贷款本金的0.5%。每年年度终了20日内,根据承办银行出具的实际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由担保中心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以弥补担保中心办公费用。
第七章 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承办银行多次催收仍无法收回贷款造成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由担保中心承担代偿责任。担保中心对具有还款能力但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依法进行追索时,承办银行应积极配合。当小额担保贷款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额度且不良贷款率达到20%时,承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并降低不良贷款率后,可恢复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质量不纳入承办银行内部增量贷款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评估监督机制,担保中心可聘请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担保机构顾问组,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估、法律咨询、业务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章 贷款服务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担保中心和承办银行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措施,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审批环节,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贷款手续,为贷款申请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对贷款申请人因不符合条件而不能获得贷款支持的,应做好耐心解释工作。承办银行要加强贷后跟踪,及时掌握贷款申请人的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九章 贷款的监督与考核奖励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财政、经贸、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承办银行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稳步健康地开展。
(一)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向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开展情况。
(二) 担保中心和承办银行要依据本办法修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办法及实施细则。承办银行应及时将审批后的“贷款申请表”和“贴息申请表”返回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中心,并于月后5日内向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溧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附件1-4)。
(三)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承办银行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会同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规定,认真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四)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镇区劳动就业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帮助,具体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认定,积极协助承办银行和担保中心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考核奖励。为强化各方责任,充分调动承办银行的积极性,对年度贷款回收率超过95%的部分按30%-50%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年度奖励比例由联席会议确定,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主要用于承办银行的相关业务开支和奖励小额担保贷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溧阳市支行、溧阳市财政局、溧阳市经济贸易局、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溧银发〔2003〕56号)同时废止,对新旧办法不一致影响正常操作的,按老贷款老办法、新贷款新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溧阳市支行、溧阳市财政局、溧阳市经济贸易局、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附件1-1:
微利项目范围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附件1-2
溧阳市失业人员小额
担保贷款申请表
申 请 人: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
中国人民银行溧阳市支行
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经济贸易局
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溧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申 请 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证件名称
编号
再就业优惠证 军人退役证 失业登记证 学生毕业证 其他
申请人目前
收入及来源
家庭成员
及收入情况
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
工商注册号
注册资金
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面积
经营方式
经营期限
营业执照有效期
经营范围
税务登记证号
主管税务机关
贷款金额
万元
贷款
期限
贷款用途
开办经费( )
流动资金( )
自筹资金情况
注: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现住所地不一的请注明
银行借款可行性分析
(简要概述产品或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分析、成本盈亏分析、还贷付息计划)
劳动
就业
管理
机构
审查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贷款
担保
机构
审核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承办
银行
审核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1-3
溧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申请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编号
再就业优惠证 军人退役证 失业登记证 学生毕业证 其他
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
工商注册号
注册资金
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面积
经营方式
经营期限
营业执照有效期
经营范围
贴息人数
贷款金额
贴息金额
劳动
就业
管理
机构
审查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贷款
担保
机构
审核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承办银行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现住所地不一的请注明
附件1-4
溧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
报告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人、万元
承办银行名称
申请 人数
申请 金额
已批准贷款 人数
合同 金额
实际 发放 贷款 人数
累计发放贷款金额
贷款 余额
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
不良贷款余额
逾期三个月以内贷款余额
担保基金银行存款 余额
担保 基金 代偿 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备注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明:[1]2-7、9、13项指标为本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数,其他为时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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