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溧阳市支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时不被泄露,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支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行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支行办公室条法岗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支行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第五条 严格接受市保密局和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 结合本行实际,制定《中央银行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溧阳市支行产生秘密事项目录》,作为支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据,并报市保密局备案。
第七条 支行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支行各职能股室信息提供人员、办公室条法岗(专业保密审查人员)和分管行领导负责。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按规定报送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或市保密局进行审查确定。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收到需审查政府信息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逾期既不予以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政府信息的人员负责上述程序的形式审查。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经本行正式授权,才能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
第九条对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支行监察室或人行常州中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应的保密审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股室不得评为年度先进集体;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