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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全市钢铁冶炼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04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9〕2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9-03-16
发布日期:
2009-03-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全市钢铁冶炼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全市钢铁冶炼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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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快全市钢铁冶炼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钢铁冶炼企业有序、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6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落后炼铁高炉等淘汰设备转为它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产业〔2007〕2047号)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全市钢铁冶炼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钢铁冶炼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
金属冶炼及加工产业是我市确定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2008年纳税销售占全市工业纳税销售的32%左右,其中钢铁冶炼业为该产业的重中之重,钢铁冶炼业能否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市工业经济的发展走向。
目前我市有钢铁冶炼企业5家,年生铁生产能力330万吨,钢生产能力350万吨。共有炼铁高炉13座,其中容积在300立方米以上的高炉2座;100-200立方米的高炉7座;1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4座。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容积在3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属国家明令的淘汰范围。这些企业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能耗高、污染大,周边居民反响较大,进行钢铁冶炼产业结构调整迫在眉睫。
二、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钢铁行业淘汰落后、提升水平的相关要求,对我市钢铁冶炼产业进行区域性整合,以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为龙头,减少企业数量,削减生产场所,促进各类资源向优势企业整合,确保我市钢铁冶炼产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1.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容积在300立方米以下的炼铁高炉、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高炉,鼓励企业于2009年5月1日前全部停产并拆除;要求企业最迟于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停产并拆除。
2.整合全市钢铁冶炼产业产能,全力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做大做强。
三、相关政策措施
(一)大力宣传发动,形成钢铁冶炼产业结构调整的氛围。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企业加快淘汰落后、调整结构的步伐,推动全市钢铁冶炼产业健康发展。
(二)鼓励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对按计划要求进行淘汰落后并进行产能整合的钢铁冶炼企业,市政府给予奖励。容积在150立方米及以上的高炉每座奖励企业100万元;100立方米(含)-150立方米的高炉每座奖励企业80万元;1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每座奖励企业20万元。同时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鼓励镇优先盘活淘汰落后企业的存量土地,如果不再安排工业项目,可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
2.对企业转产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
3.转产后的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免缴两年地方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两年内新增财力的部分奖给企业。
企业在2009年5月1日前淘汰并拆除的,享受全额奖励和扶持政策;在2009年12月31日前淘汰并拆除的,减半享受;在2009年12月31日后淘汰并拆除的,不再享受奖励及扶持政策。
(三)统筹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速推进结构调整的进程。对列入淘汰范围的装备,不得进行转让、变卖;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污监控,质监部门要加强质量检查,对达不到环保、质量要求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染严重、能耗高、属于应淘汰的落后生产企业采取差别电价、水价等经济手段,促其尽快淘汰。对2010年1月1日以后仍未主动淘汰并拆除容积在300立方米以下高炉的企业,将依法组织强制关闭。
(四)明确工作职责。相关企业是实施钢铁冶炼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相关镇和部门负责做好指导和督促,全力以赴做好相关工作,把钢铁冶炼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是要指导企业做好相关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坚决杜绝因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
○○
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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