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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明确宁杭铁路溧阳段征地 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06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9〕3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9-03-31
发布日期:
2009-04-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明确宁杭铁路溧阳段征地 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市政府关于明确宁杭铁路溧阳段征地 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通知
溧政发〔200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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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顺利推进宁杭铁路溧阳段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对宁杭铁路溧阳段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明确如下:
一、宁杭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由宁杭铁路沿线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宁杭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征收的有关报批工作。
二、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期限:2009年1月4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
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严格执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4〕68号)相关规定。具体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
(1)征收耕地和其它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16000元/亩;
(2)征收宅基地、非农业集体建设用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用地、机耕道路用地等的土地补偿费为16000元/亩;
(3)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8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全市人均占有农用地面积1亩计算,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17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溧阳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溧政发〔2001〕97号)和《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青苗补偿费
(1)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为1200元/亩;
(2)一般人工养殖水面、苗圃、桑园、果园、茶园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每亩补偿2000元,精养水面根据权威部门提供的补偿方案执行,涉及特种养殖和特种经济作物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中介公司评估,作物由集体或个人自行处理。自征地调查之日起,突击抢养、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坟墓迁移补偿,每穴300元;
(2)粪缸迁移补偿,每只150元,粪池每只300元;
(3)砖混围墙每平方米补偿30元;
(4)水井每口补偿500元;
(5)水泥场地每平方米补偿20元;
(6)零星果树及成材(直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每棵补偿30元砍伐费,树木由所有者自行处理;
(7)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原则上由所有单位迁移,由征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补偿迁移费;不需迁移的,按原造价的30%-50%付给补偿费。
(8)菜地钢管、砼大棚,每亩5000元;竹、林简易大棚,每亩2000元。
(三)拆迁安置用地
建设项目征地所需的拆迁安置用地,根据工程征地的要求结合被拆迁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理确定,确保被拆迁对象能得到有效安置,安置用地土地补偿参照主体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应与工程主体征地一并上报办理征用审批手续。
四、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
(一)拆迁住宅房,可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建设、自拆自建等方式予以补偿安置。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所在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镇总体规划、村镇布局规划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安置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自拆自建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平房每平方米400-500元,楼房每平方米600-700元。安置用地公建配套设施,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涉及相关的土地征用、三通一平、规划、设计、测量、勘探、监理、建设手续办理等相关费用按实结算。
(三)统一建设、统一安置按《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溧政发〔2007〕2号)和《关于印发〈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搬迁原则上等量归还土地面积,地上物按评估价补偿,并补偿停业搬迁费用。
(五)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辅房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六)被拆迁房屋和附属设施及装修经评估作价后,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
(七)过渡费以安置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计算,自拆自建的过渡期按12个月计算,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搬迁费每次600元,以2次计列,共计1200元。
(八)为了确保安全和进度,房屋拆迁和评估按《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07〕8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实行机械化拆除拆房费为8元/平方米,拆迁评估费用为8元/平方米,拆迁服务费45元/平方米等。
(九)房屋拆迁实行“谁先签约并腾空让房,谁就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原则。
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的搬迁奖励标准为:
1.签约奖励:以拆迁前公布的签约奖励起始日期为准,第1日至第10日内签约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内签约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内签约的,按1000元/户给予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2.腾空让房奖励:以拆迁前公布的腾空让房奖励起始日期为准,第1日至第20日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3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第31日至第40日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五、本文件未尽事宜由市铁路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商定,以市铁路办文件作补充规定。
二
○○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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