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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9-0008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9〕53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9-04-27 发布日期:2009-05-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
市政府关于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溧政发〔2009〕53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溧阳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溧委发〔2009〕13号)、《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意见》(溧委发〔2009〕3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对工业有效投入的支持力度,做大做强工业经济,现就对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工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关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一)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外资项目按当日汇率折算(下同),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
  (二)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建设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政府代征规费管理的补充意见》(溧政发〔2007〕123号)执行,白蚁防治费和其它收费实行减半收取;涉及同一部门的收费,实行清单制,并一次性收取。
  二、减免范围
  直接用于生产的厂房、仓库及生产设施、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包括办公等非生产性用房。
  三、减免收费种类及标准
  共涉及17项收费、基(资)金(详见附件1)。
  四、项目认定办法
  (一)外资项目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认定;
  (二)内资项目中新办项目、技改项目分别由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审核后报市政府认定。
  五、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有关部门工业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
     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认定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有关部门工业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建设局
审图费
1.75元/M2
 
市场综合服务费
19000元/宗(3000万元-5000万元)
33000元/宗(5000万元-1亿元)
42000元/宗(1亿元-5亿元)
45000元/宗(5亿元以上)
建设单位30%,施工单位70%
安监费
0.06%
按工程造价计算
房产测绘费
2.2元/M2
 
产权登记费
550元/宗
 
档案编审费
1元/M2
 
白蚁防治费(规划局代收)
七层以下(含七层)2.3元/M2 ,八层以上(含八层)0.7元/M2
 
规划局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生产性用房20元/M2、非生产性用房75元/M2(经济开发区、城区),2元/ M2(乡镇)
 
国土资源局
测绘费
0.37元/平方米
标准为300元/亩,减按180元/亩收取。
交易服务费
1元/平方米
土地挂牌成交时由土地交易中心收取。
土地招标标书工本费
1000元/份。
1000元/份。土地挂牌时由土地交易中心收取。
征地包干服务费
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为基数,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3%支付,50公顷以上按2%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2%支付,50公顷以上按1%支付。
 
气象局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
0.1元/M2
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
0.9元/M2
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
人防办(规划局代收)
人防易地建设费
民用建筑部分:多层建筑按48元/M2标准;高层建筑按底层面积1800元/M2标准征收。(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天目湖工业园收取该项费用,其他乡镇暂不收)
生产车间免收
经贸局(规划局代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3元专项资金,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元/M2
 

附件2: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认定表
               
企业(项目)名称
 
企业负责人
 
投资规模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完成年限
 
成立(变更)日期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意见:
 
 
 
 
 
 
市发改局       市经贸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一式四联,市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和企业各执一联,作为企业办理减(免)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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