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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11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9〕6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9-05-31
发布日期:
2009-06-0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的通知
溧政发〔200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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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现就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房地产抵押登记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对企业房产抵押登记按每件330元收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企业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按原标准的50%收费,每宗土地收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降低房地产中介评估收费标准
中介机构评估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降50%。同一标的物超出有效期仍由同一评估公司重新评估的,实行按件定额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三、实行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通用共享制度
由人民银行溧阳市支行负责组织全市各银行机构通过推荐评审确定一批服务质量好、实际收费低的评估机构。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各银行间通用,同一标的物在有效期内在不同银行贷款不再重复评估。坚持自愿评估的原则,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或经市场拍卖确认价值的房地产,其抵押物可以不予评估。
四、合理确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
根据《担保法》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的规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应随贷款主合同的期限,期间(包括跨年度)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和评估手续;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而自行终止。
五、开设房地产抵押登记“绿色通道”
市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房产和土地登记“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凡手续齐备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部门要加强对抵押物权属关系及抵押合同的审查,确保抵押行为合法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的利益。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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