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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用途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13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9〕7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9-06-17
发布日期:
2009-07-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用途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用途管理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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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对国有土地资产的合法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整顿我市市区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用途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对象
凡市区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批准用途或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的,属清理整顿对象,具体为:
(一)将工业、仓储等非经营性用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下同),改作经营性用地(从事商业、娱乐、餐饮、宾馆、浴室、茶座、网吧等,下同)、办公用地或住宅建设用地的;
(二)将办公等用地改作经营性用地或住宅用地的;
(三)将住宅用地改作经营性用地的;
(四)其他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处置方式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采取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收益金(按年缴纳土地收益金,以下简称“土地年租金”)或责令恢复原状(或原用途)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地上建筑物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可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调整土地用途。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土地用途,但须按改变土地用途的实际时间缴纳土地年租金:
1.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但经批准可临时改变的;
2.列入拆迁改造或土地收储计划的;
3.原为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等公益性用地,还需恢复原用途的;
4.土地使用者只临时改变土地用途,还需恢复原用途的;
5.土地使用者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用于住宅开发或其他经营性项目建设且销售的除外)。
(三)不符合城市规划、严重影响城市(或居住)环境或公共安全的,由市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恢复原状(或原用途)。
三、土地出让金、土地年租金收取标准及方式
(一)收取标准
1.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以相关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时间为时点,按用途改变前后土地价格差价确定。
按年租金形式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其土地年租金标准按应补缴土地出让金额的8%确定。
2.当前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原土地用途
现土地用途
土地级别
补缴出让金标准
(元/平方米)
土地年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年)
工业、仓库、办公及其他非经营性用地
商业等经营性用地
一
1500
120
二
1200
96
三
1000
80
四
800
64
五
600
48
住宅
商业等经营性用地
一
1000
80
二
800
64
三
600
48
四
500
40
五
400
32
备注
1.上述标准按改变用途土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原为划拨土地的,按上述标准的1.2倍计算;
3.临街修正系数为:临西大街、和平街、燕山路、平陵中路、南大街等5条主商业街为1.2,临其他商业街为1.1,不临街的不作修正;
4.层次修正系数:一层1.0,二层0.8,三层0.7,四层及以上0.6。
3.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出让金或年租金标准,应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等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二)收取方式
1.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须在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手续时一次性缴清。
2.土地年租金可一年一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多年一缴;对因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而改缴年租金的,其一次性缴纳年租金的期限不得低于10年。
3.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作住宅开发,符合城市规划的,须按住宅用地市场价格与改变用途前土地价格的差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研究、决定、协调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并抽调市规划、建设、国土、财政、溧城镇等部门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做好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各项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30日前)
由市政府召开全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各项工作任务,明确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时间要求和工作纪律。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发放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书面通知书,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广泛宣传清理整顿土地市场、进一步加强土地用途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要求,从而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办理阶段(7月1日至12月31日)
1.政策优惠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由市规划、国土等部门集中办公,接受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程序办理改变用途土地处置手续,并按正常标准的80%优惠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2.正常办理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由市规划、国土等部门集中办公,接受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程序办理改变用途土地处置手续,并按正常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3.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但不主动及时申请办理的,由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小组办公室下发催办通知书,要求限时办理,并由市国土部门按《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土地出让价款30%的罚款,同时追缴自改变用途之日起的土地收益金;对经催办后仍不申请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长效管理阶段(2010年1月1日起)
继续加大对擅自改变用途土地的处置力度,巩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成果;探索研究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途径,建立土地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六、申办程序
(一)提交申请。由土地使用者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改变用途申请,填写《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查报批。由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对申请表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拟定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三)土地处置。市规划、国土部门按批准的土地处置方案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置手续;
(四)缴费。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市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五)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者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市国土、建设部门分别办理土地和房产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并核发权证。对缴纳年租金的,由市国土、建设部门分别核发土地和房产临时变更用途证明书(注明有效年限);土地使用者恢复原土地用途,应分别向市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注销用途变更登记,并停止缴纳土地年租金。
七、部门工作职责
市各职能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加强沟通联系、主动密切配合,共同监管各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在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土地供应、施工管理、竣工验收、权证核发、经营许可、税务登记等各个环节,都应将是否改变土地用途列入主要审查事项,严格按批准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开发建设项目用途不符合土地批准用途或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的,市发改部门不得进行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市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项目不得通过规划验收;市国土部门不得核放土地使用证,不得为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设定抵押权;市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不得为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设定抵押权。
(二)市卫生、药监、质监、环保、城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办理卫生许可、环评、户外广告设置、消防验收、经营证照核发、工商年检、税务登记及税务年检等相关手续时应按照市政府要求严格把关,主动协助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八、严肃工作纪律
市监察部门将就市各相关部门完成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情况列为各单位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监督考核。市各有关部门须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及时、高质量完成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顺利推进。
(一)涉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政或事业单位,必须在集中办理第一阶段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二)企业有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的,其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宣传、协调工作,协助企业及时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严格把好土地用途审查关。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因企业改制或其它情况,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有明确意见的,按原有意见执行。
十、各镇(区)有改变土地用途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1.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审批表。
二
○○
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1:
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潘云芳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彭 峻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吴小平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海保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朱开国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柳建平 市发改局局长
蒋丰年 市建设局局长
王富康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储利军 市规划局党组书记
魏苏仁 市城管局局长
朱高明 市财政局局长
谈国葆 市经贸局局长
陈旭光 市公安局政委
吴志东 市环保局局长
孔德才 市卫生局局长
方学军 市工商局局长
曹 忠 市国税局局长
戚浩东 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马伟明 市质监局局长
宋建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朝晖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溧城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富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韩金红、史国庆、周俊华、张夕仙、张晓芬、张强民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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