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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和义务兵家庭城乡一体化优待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20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9〕9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9-08-27
发布日期:
2009-09-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和义务兵家庭城乡一体化优待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和义务兵家庭城乡一体化优待工作的意见
溧政发〔200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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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家、省和常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和义务兵家庭城乡一体化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对象
本市当年度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士官。
二、安置办法
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接收安置原则,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岗位安置为辅,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的办法,实行属地安置。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含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并发放安置金。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农村退役士兵,由市负责统一接收,征集地镇政府负责发放安置金。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变迁的,仍按以上办法执行。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转业士官,配偶户口在本市、结婚满两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经省安置部门批准,可在本市安置。但服役期间因父母、配偶、子女购房入户本市的退役士兵或作复员退役的三期以上士官,只办理落户手续,不负责安置。
(三)具有本市户口、入伍前系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2002〕司联字1号)精神执行,由入学前所在镇负责发放安置金。
(四)入伍前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收安置。原单位已停产、关闭、破产或撤消而无法复工复职的,由入伍前户口所在镇发放安置金。
(五)要求岗位安置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一律在本市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或有安置任务的省部属条线管理单位,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岗位安置,一旦选择岗位安置,不得再领取安置金。
三、安置和优待标准
(一)服满规定年限的义务兵安置金发放基数分别为:城镇2.1万元,农村1.1万元;服满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安置金发放基数为6万元。超过义务兵和三期士官规定服役年限的,每超过一年增发2000元。进藏兵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金标准发放,并增发50%。退役士兵中的孤儿、残疾军人分别增发一次性补助金2000元。
(二)在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的同时,实行城乡义务兵家庭一体化优待,优待金标准为每年每户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经费列支渠道和发放形式不变,其中,进藏兵优待金按3倍计发。
四、经费保障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含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的安置金,仍按原渠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发放,市财政按实结算。
农村退役士兵安置金,按市、镇各50%的比例分担,每年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由市民政部门及时拟定安置金下拨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各镇下达。各镇应在经费下达后一个月内及时发放,逾期不发的,应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发放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所需经费由所在镇自行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按照《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退役士兵应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努力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创业的机会和平台,并做好相关的服务保障工作。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免收档案托管费,其组织关系由所在镇负责接收管理。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出台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和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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