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小型水库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20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9〕9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9-09-03
发布日期:
2009-09-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小型水库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小型水库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溧政发〔2009〕92号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溧阳市小型水库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九年九月三日
溧阳市小型水库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小型水库管护工作,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小型水库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管护工作包括对坝体、坝基和坝区、输泄水洞(管)、泄洪闸(道)、闸门和启闭机、库区及管理、观测等设施的管理、巡查和维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应按隶属关系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所在地的镇水利站或村委会负责人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除险加固后的水库收归镇水利站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政府责任人。
第四条 小(1)型水库和重点小(2)型水库(对村镇、省级以上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小(2)型水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1)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护人员,重点小(2)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名管护人员,其它小(2)型水库应至少落实1名管护人员。水库管护人员由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并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要在水库坝区显著位置设置水库简介、水库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人示意图、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负责人、防汛专职管护巡视人员标志牌。
第六条 建立管护人员使用和持证上岗制度。水库管护人员应相对固定,年龄宜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熟悉工程情况和识别基本险情。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其管护人员由管理单位在内部人员中选用,并一年确定一次上岗有效期,经水库主管部门核准后(见附件1),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实行管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对水库管护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培训工作应制度化,一般对本辖区内水库管护人员每年轮训一次。培训合格后,由培训单位发放上岗证(见附件3)。管理单位应与管护人员签订责任书(见附件4),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八条 配备和完善必要的管理设施。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配备水位尺、雨量计、电话等观测、通讯设施,保证信息畅通。无管理房的水库,应有计划地新建不小于80平方米的管理房,并配备管护人员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
第三章 巡视检查维护制度
第九条 巡视检查维护工作按照《江苏省水库技术管理办法》(苏水管〔2008〕1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特别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
第十条 管理单位应具体规定日常巡视检查的时间、工程部位、内容和要求,并确定巡回检查路线和顺序,由管护人员负责实施,一般每周一次,或每月不少于两次;汛期高水位及出现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时,应增加巡查次数,每天至少一次。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汛期高水位期、汛后、白蚁活动期,组织全面或专门的年度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二至三次。
第十二条 当水库遭遇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强热带风暴,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情况,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危险迹象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增派人员进行24小时值守与巡查,随时掌握并报告库水位变化动态和大坝运行等状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情况严重、紧急时,直接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立即向下游报警,及时组织群众疏散。紧急情况结束后,应组织特别检查和必要的安全鉴定及维修。
第十三条 每次巡视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程度,并绘出示意图,及时整理上报管理单位。巡视检查记录表(见附件5)一般应于当天报管理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如遇特殊情况应补签,严禁代签或集中阅签,以备查考。如出现异常现象,管理单位应及时复查,并与以往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做好坝体,输(泄)水建筑物,排水、观测和管理等设施的维护工作,及时对巡视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每年12月底前应做好本年度水库巡视检查维护工作总结,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单位对所有巡视检查和观测记录、图件、报告、总结及维护情况等均应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水库巡视检查维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办,限期整改。
第四章 管护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巡视检查水库工程与设施、水位和雨量观测、报汛、险情的判断、简单维护、白蚁防治和及时上报情况等。
第十八条 管护人员通过眼看、耳听、手摸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隆起、雨淋沟现象;护坡有无松动、崩塌、垫层流失、架空等现象;背水坡有无散浸、集中渗漏,坝端岸坡有无绕渗;坝址有无流土、管涌迹象;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输、泄水洞(管)引水段有无堵塞;溢洪道(闸)有无障碍物、护砌工程是否完整;闸门启闭时有无异常声响;机电设备及其它设施是否正常无损;水位、雨量变化情况;有无白蚁活动迹象;库区有无违法、违章行为等。
第十九条 大坝渗漏形成明流时,管护人员应详细记录巡查时间,相应库水位和气象,渗漏量与上次巡查相比有无变化等。当渗漏量明显增大或渗水变浑浊时,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管护人员应对闸门、启闭机等设施进行简单的保养;保持大坝整洁和坝体完整;保持警示设施完好、醒目;及时填补平整坝顶坑洼;清除大坝、溢洪道内杂草、杂物;加强草皮护坡养护;有白蚁危害的水库,应按照要求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管护人员对危害水库安全、违反下列规定的现象和行为应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管理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
(一)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二)禁止在大坝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输水(气、电)管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四)禁止在坝坡上种植农作物、放牧、破坏草皮以及护坡和导渗设施等;
(五)禁止在库区内炸鱼、填库、排污、弃渣等;
(六)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利用坝顶兼作交通公路。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工作采取水库管理单位自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常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每年5、11月份,水库管理单位对辖区内小型水库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见附件7),提出自评意见,经汇总后分别于当月底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考核。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根据定期不定期对小型水库巡视检查的情况,填写评分表,提出客观公正的考核意见,编写考核报告,分别于当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抽查。
第二十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7)。考核结果分为优良(90—100分)、合格(80—89分)、不合格(80分以下)。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管护人员落实、管理工作到位的小型水库,市水利(水务)、财政部门按每座水库每年2500元的标准下达市配套管护补助经费,水库所在镇政府按照1:1的比例配套管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管护工作到位、责任心强、表现突出,特别是对发现危及水库安全隐患及时并立即作出有效处理或上报的管护人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规范化管理合格水库,享受市级以上管护补助经费;得分不足80分为规范化管理不合格水库,不享受市级以上管护补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整改。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镇水利站可参加市水库工程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评比。
第二十八条 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发现截留或挪作他用的,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取消其下年度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安排计划。
第二十九条 管护人员不按要求进行巡查管护,工作不到位,记录不规范,汇报不及时,应取消其管护人员资格,并视情况适当扣除其当年报酬;管理单位负责人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水务)局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