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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在江苏溧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用地范围内限期迁移坟墓的通告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21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9〕11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9-10-10
发布日期:
2009-10-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在江苏溧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用地范围内限期迁移坟墓的通告
市政府关于在江苏溧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用地范围内限期迁移坟墓的通告
溧政发〔2009〕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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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溧阳抽水蓄能电站(以下简称“溧阳电站”)作为国家首批扩大内需项目,已于2008年10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核准通过。目前,溧阳电站建设工作已全面展开。为确保溧阳电站工程顺利施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溧阳电站工程施工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溧阳电站工程用地范围内限期迁移坟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范围和时间。溧阳电站工程用地范围主要涉及天目湖镇吴村、三胜村和市龙潭林场伍员山工区。根据溧阳电站工程总体施工计划安排,分3批完成迁坟工作。
(一)凡在溧阳电站生产供水系统及便道用地范围内所有坟墓(受国家保护的按相关规定处理,下同),必须在2009年10月18日前迁出。
(二)凡在溧阳电站砂石加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工程施工用地、厂前管理区及施工单位营地范围内所有坟墓,必须在2009年11月5日前迁移到所在村民委员会指定地点。
(三)凡在溧阳电站上、下水库和附属工程施工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坟墓,必须在2010年2月12日前迁移到所在村民委员会指定地点。
二、溧阳电站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有主坟,由坟主按规定要求自行迁移;无主坟由市民政局会同天目湖镇政府、市龙潭林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统一平迁。本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溧阳电站工程用地范围内新建坟墓,一经发现将作为无主坟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对限期内仍未迁移的坟墓,一律视作无主坟处理。在平迁坟墓过程中,拒绝、妨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教育、劝阻无效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溧阳电站工程用地范围不清楚的,可咨询市龙潭林场、天目湖镇重大项目办公室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
五、本通告由市民政局、公安局会同天目湖镇政府、市龙潭林场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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