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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23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9〕11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9-10-28
发布日期:
2009-11-0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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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常州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促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全面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通过加快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每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万亩;到2012年,实现全市流转状态土地面积达35万亩,已流转土地面积占全市土地承包面积的比重达50%,全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达50%。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2009年,建立市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镇全面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成50个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到2012年,全市各行政村全面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且有利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下,遵循农民意愿,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合适的流转形式,按照规范的流转程序,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
三、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一)鼓励农户依法采取多种形式流转。
鼓励农户依法采取入股、出租、转包、转让、互换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入股、出租、转让、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二)鼓励以入股为主的方式流转。
鼓励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通过股权分红获得土地长期收益。鼓励以村(组)为单位,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承包土地参股入社的方式,参与合作社的统一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租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户流转的土地。
(三)鼓励通过委托方式集中流转。
引导农户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用于集中开发、连片经营。集中流转必须尊重群众意愿,流转收益归原承包农户所有。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制度,对不愿流转的农户,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与其互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流转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鼓励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技推广机构等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投资高效设施农业,创办农业园区或产业基地,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专业大户,开展多种形式的“代耕代种”,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三资”(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到农村流转土地,单独或与农民联合投入开发优质、高效农业发展项目。
四、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
市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政策,明确土地流转对推进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激发农民群众参与土地流转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要采取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建立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和农户大力宣传土地流转服务。要认真抓好典型示范,通过培育一批带动农户多、经济效益高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引导全市土地流转工作快速、有序发展。
(二)加强政策扶持。
市政府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和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
1.扶持土地集中连片流转。2010—2012年,对当年新增单宗连片流转土地2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已实施适度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组织者(村集体,含土地股份合作社,已享受上级财政扶持的除外),市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流转面积200—500亩(含500亩)的,一次性奖励每亩80元;流转面积500亩以上—1000亩(含1000亩)的,一次性奖励每亩90元;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每亩100元。
2.扶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2009—2012年,对新组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积200亩以上,且规范运作(有章程、股权证书、实行保底分红)一年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市一次性奖励每家2万元。
(三)加强服务管理。
建立健全各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形成市、镇、村三级联动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流转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环境。市委农工办要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建立全市土地流转资源库,为供求双方提供流转信息服务。各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供求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纠纷调解等服务,并通过组织流转双方洽谈、提供交易场所、代办流转手续,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快速、规范流转提供高效载体。村流转服务站做好流转信息基础情况上报和信息发布等基础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市委农工办要做好政策研究、业务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土地流转扶持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使用等工作。市农林局要加强对农户和经营者的技术指导。市信访、国土资源、司法等部门要与农工办加强合作,建立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工作联动机制。各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班子,负责土地流转宣传、引导和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市将每年下发各镇土地流转工作指导性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土地流转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督查。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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