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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00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9]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9-01-04
发布日期:
2009-01-1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明确了2008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工作的对象、方式及有关要求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工作的意见
溧政办发[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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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城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有效缓解我市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07〕156号)精神,结合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8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全市参加2008年度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病住院且医疗费用较大的参保对象,重点是城镇低保户、特困户、其他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补助方式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年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将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基金划拨到溧城镇,并委托溧城镇政府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溧城镇政府须在2009年1月15日前完成“补助金”的发放,并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以下资料上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1.《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方案》;
2.《2008年度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申请表》(见附1)、《2008年度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汇总表》(见附2);
3.补助对象的门诊或住院发票、病历、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市合管办核对后及时返还);
(二)溧城镇政府要认真做好排查摸底、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和“补助金”发放工作,坚持做到公正、公开,不得任意扩大补助对象和范围,要充分体现大病补助性质,严禁将“补助金”平均分配。申请大病补助必须做到资料齐全、真实。要将拟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在村(社区)公示1周,市举报电话(87224257、87275883)也一并公示。
(三)实行年底大病补助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补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补助工作结束后,将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于2009年3月对“补助金”的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将严肃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补助金”。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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