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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溧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04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9〕2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9-03-17
发布日期:
2009-03-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溧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溧政办发〔20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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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龙头带动战略,选择一批产品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面广以及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的重点龙头企业予以扶持,促进其发展壮大,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增长目标,根据省及常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策,现就我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概念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加工、销售,并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结成稳定关系,实施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或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加工或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除了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加工转化、科技创新、销售服务等功能外,还具有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抵御市场风险,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性功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其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把加工、流通环节的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与农民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龙头企业的兴衰不仅影响企业本身发展,更影响到农民收入的增长和农村的稳定。
(二)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定位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是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与我市农业主导产业相配套的、真正形成带动作用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龙头企业。重点龙头企业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均一视同仁。
(三)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有一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龙头企业,在规模上可适当放宽。
2.效益较好。主营产品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利税增长在15%以上,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资信状况良好。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4.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5.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相关标准的要求,在我市范围内有稳定的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60%以上。
6.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有稳固的合同契约关系,订单农业实际收购量占农产品合同收购总量的比重(履约率)在50%以上;通过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200户或种植面积200亩以上,企业的发展壮大,能带动配套农户收入水平的明显提高。
7.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我市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并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90%以上。
二、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根据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由各镇、市各主管部门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附有关资料(表格附后),统一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各镇、市各主管部门申报的企业,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认定标准择优确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将研究确定好的名单报市政府,经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授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并享受市委、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
(一)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须按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有关企业经营效益等审核指标报表。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按季度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和分析,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审。每年年底,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完成年度目标、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带动作用明显的龙头企业,兑现有关扶持政策(包括落实贷款项目扶持和贴息等);对未达到建设目标,龙头带动作用发挥较差,经济效益滑坡的企业,不得享受当年原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四)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对连续两年审核指标未达到标准,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取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对新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市龙头企业名单。
四、本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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