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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溧阳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18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9〕9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9-09-01
发布日期:
2009-09-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溧阳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溧阳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溧政办发〔200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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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号)精神,按照省和常州市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次地名普查任务,全面推进溧阳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充分了解和收集本辖区内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包括:现有地名、暂用地名、尚无地名的现状和分布,以及当地历史演变、风俗传统、人口民族、人文特点、自然特征等情况。通过普查,充实完善溧阳地名数据库、地名储备库、老地名保护库和消亡地名资料库,全面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水平,更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具体范围
此次地名普查涉及到我市的内容共分为11大类、28个子类。
(一)行政区域名称(市、镇);
(二)非行政区域(矿区、农、林、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名称;
(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居委会);
(四)居民点名称(居民住宅区、自然村);
(五)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街巷、汽车站、停车场、桥梁)名称;
(六)水利、电力设施(水库、水渠、发电站)名称;
(七)纪念地与风景点(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
(八)建筑物(房屋:有地名意义的以及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8层以上高层建筑物,塔、台、碑、广场、体育场)名称;
(九)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
(十)陆地水系(河流、湖泊、湖岛)名称;
(十一)陆地地形(丘陵、山脉、山峰)名称。
三、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二)立足自身、部门配合、专业协作;
(三)着眼基础、查缺补漏、尽量完善;
(四)明确职责、逐级把关、审核上报。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启动阶段(2009年8月15日—9月6日)。市及各镇成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搭建工作班子,制订普查方案,开展专业培训,部署具体工作。各镇、市各相关部门从组织、人员、经费、物质器材以及普查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市各相关部门收集有关资料,完成地名普查表格设计以及梳理、分类、核对1992年地名补更资料等具体准备工作。
(二)调查登记阶段(2009年9月7日—10月15日)。以各责任单位为主,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深入镇、村(居)实地,组织开展地名数据外业调查。了解相关地名信息,收集镇、村(居)等各级的书籍图片资料,如地方志书、文件档案、书籍典故、历史资料、规划图纸等。组织内业人员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初步完成相关地名电子表格的登记,逐级整理汇总、审核、上报。各镇要开展地名数据调查和地图(农村1∶5万、城区1:1万比例尺地形图)校对标注工作。
(三)考证录入阶段(2009年10月16日—10月31日)。完成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复核、审查、汇总,分类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拷贝后逐级上报。
五、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部门: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烈士纪念地、社团和民非企业名称的调查登记;负责完成本级四项地名普查成果统计、复核、审查、汇总等后续工作;负责将地名信息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拷贝后逐级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等工作。
(二)市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设施地名资料的收集、汇总、提供等工作,配合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三)市农林部门:负责各场圃和场圃内居民点等其他需普查地名资料的收集、汇总、提供等工作,配合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四)市水利(水务)、供电部门:负责水利、电力设施(水库、水渠、发电站)及陆地水系(河流、湖泊、湖岛)等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工作,配合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五)市文化、民族宗教、旅游部门:负责纪念地、文物古迹与风景区等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工作,配合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六)市教育、卫生部门:负责提供职业院校、中小学、重点卫生医疗设施名称等名称的调查登记和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工作,配合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七)市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城建档案地名名称、建筑物、路、街巷、公园等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工作,配合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八)市人事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工作。
(九)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陆地地形(丘陵、山脉、山峰)、矿区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工作;会同并协助市民政部门应用地名普查成果等。
(十)市工商部门:负责规模企业单位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工作,配合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十一)各镇、村(居):各镇政府负责镇级行政区域名称、集镇等名称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并将村(居)委会上报的地名普查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审核,一并录入上报市地名办;村(居)委会负责将管辖范围内的居民点、自然村、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所有相关普查名称逐一登记,上报镇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民政、交通、水利(水务)、农林、建设、城管、人事、国土资源、文化、民族宗教、教育、卫生、旅游、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地名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普查事务的协调和落实。各镇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并及时提供地名普查相关资料,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有效、顺利实施。
(二)确保按时完成。此次地名普查标准时点为2009年8月31日,各镇、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统一部署,集中人力、时间、精力,严格按要求推进普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前完成汇总上报。所有上报资料必须符合《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指导规程》的要求,保证地名普查质量,减少和避免工作的反复。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镇、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相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并确定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名单报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联系电话:87287741);联络员负责向市地名普查办提供本单位有关地名普查的信息资料,对需要请示的问题,由市地名普查办协调解决;市地名普查办要按照工作阶段的要求,及时召集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四)建立逐级验收制度。第二次地名普查信息采取逐级验收上报制度,市对镇及相关部门验收,镇对村(居)验收,验收合格,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无误,方可汇总,形成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及时上报。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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