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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发票违法 违规行为自查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22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9〕11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9-10-19
发布日期:
2009-10-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发票违法 违规行为自查工作的通告
关于开展发票违法 违规行为自查工作的通告
溧政办发〔200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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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发票违法 违规行为
自查工作的通告
按照省、常州市的统一部署,我市自2009年9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已进入发票违法、违规行为自查阶段。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开具、取得、使用发票(含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情况,均应于2009年11月10日前依照本通告要求开展自查。
二、各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重点自查2007年以来的发票使用情况,对发现重大问题的自行向前追溯,具体包括:
1.是否取得、使用假发票以及假发票的来源与渠道;
2.是否存在倒买、倒卖、转让、转借、代开、虚开发票行为;
3.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报销费用、虚列支出,滥发职工福利,侵吞国家资产,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各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已经违规取得、使用的各类发票情况,应认真进行自查并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送同级税务部门(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自查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有疑问的发票可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交发票原件进行真伪鉴定,对有疑问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可向财政部门提交收据原件进行真伪鉴定。
四、对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的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据“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由税务、财政部门逐户落实自查问题的处理。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列为财税执法部门重点检查对象,凡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曝光。
五、对于各种制售假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以及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溧阳市国家税务局:87268588,溧阳市地方税务局:87566038,溧阳市公安局:87866150。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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