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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16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9-08-11
发布日期:
2009-08-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溧阳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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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市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时扑救工作有效地开展,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灭火救援网络体系,提高抗御重特大火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溧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储存易燃易爆、化学、放射等物品场所和重点公共场所、要害单位以及大型仓库等发生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火灾事故或有可能的突发火灾事故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将火灾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原则。
1.5
火灾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范围内火灾灭火救援的组织指挥。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消防大队。
2.3
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
成立市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小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发生火灾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报告市消防大队,报警电话:119。
市消防大队接警后,在立即组织出警的同时,根据火灾预警等级,按规定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常州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3.2
预警预防行动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市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预防火灾责任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3.3
预警级别
3.3.1 火警等级划分
依据火灾发生单位或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火警由低到高划分为Ⅳ、Ⅲ、Ⅱ、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接到Ⅲ级及以上火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同时上报上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待上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到场后,由其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Ⅳ级火警,由我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当超出我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请求上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给予协助。
4.2
指挥和协调
灭火救援现场的指挥工作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按照“属地指挥”的原则,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实施灭火救援行动,其他增援力量也受其指挥。上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到场后,市消防大队要立即汇报现场情况,同时上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加入市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
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所有参战人员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佩戴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并经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
4.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灭火救援行动中如确需其他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协助灭火,进入火场前,应按消防员的防护标准为其佩戴防护装具。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灭火救援现场因破拆、疏散物资等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所需人员、设备数量视火灾类型和火场情况而定。
4.6
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由市各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了解掌握火灾的基本情况和波及范围,尽快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起草火灾事故报告。
4.7
应急结束
应急状态的解除命令应在灭火救援行动结束,火灾事故原因、损失情况调查清楚后方可下达。应急状态的解除命令应由市应急指挥部下达。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现场指挥部下设的善后工作组负责,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等善后工作。
5.2
社会救助
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捐赠资金和物资,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5.3
保险
相关保险机构在了解掌握火灾的基本情况和波及范围,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后,按保险赔偿标准,负责对受灾单位或个人进行理赔。
5.4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交由市政府审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通信保障
按照规定实施通信与通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消防部队增援力量的车辆装备和特种救援器材自行调集配备齐全;在救援行动中,需要紧急调集其它的救援物资装备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6.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装备保障组,联系生产厂家和消防设备销售公司,保证作战行动所需战斗服、空气呼吸器、灭火剂、油料和特种救援器材配件等消耗品的供应;组织技术人员及时对车辆、装备进行维护保养。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灭火救援专家组,为不同起因火灾的扑救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关建议。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技能的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每年演练一次。
6.5
监督检查
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失误和不尽职尽责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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