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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简本)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17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9-08-04
发布日期:
2009-08-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简本)
溧阳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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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主动应对水旱灾害,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此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溧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紧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防汛防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2 坚持防汛防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1.4.3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用水,合理安排一般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兼顾生态用水。
1.4.4 严格按水库控制运行计划批复进行调度运用,自觉服从防汛防旱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做到兴利服从防洪、效益服从安全。
2 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各镇政府设立镇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负责本镇防汛防旱工作。
2.1 市防指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2.2 各镇防指
各镇防指由各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各镇水利站。
2.3 其他防汛防旱组织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要在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织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市气象局、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政府及市防指。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市防指及各镇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防范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沿河镇(村)应加强对险工险段的巡查和防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防指,出现重大险情时,相关镇防指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市防指准确报告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操作,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当地镇防指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有关镇和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作好抢险各项准备的同时,实施多种手段提早预警,为下游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镇防指和市有关部门应收集动态灾情,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以便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镇防指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体系,落实防汛防旱责任人、防汛防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河堤、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抗旱预案,主动应对大洪水和大干旱。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防指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备用的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区应尽可能储备常规抗旱器材。
(6)通信准备。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站网,确保能够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指令。
(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河流、水库和行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制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发生洪水时,市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市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市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由市防指组织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镇政府和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渍涝灾害预警
当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市防指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并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5 行洪区预警
(1)对有行洪区的地方,当地镇防指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并上报市防指,按审批权限组织审定执行。
(2)将要发生行洪时,市防指和有关镇防指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市、镇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市、镇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市、镇防指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镇政府或防指向社会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制定防御洪水、抗旱预案、水利工程调度运用方案。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市、镇防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水情、雨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水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防指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市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1.5 对在本行政区域发生的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市防指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指通报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南河、北河、中河等河道主要控制站点超过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
(2)水库发生垮坝,或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
(3)全市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局部地区500人以上;
(4)3个以上镇同时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5)发生全市性特大干旱灾害。
4.2.2 Ⅰ级响应行动
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Ⅰ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和相关应急预案。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依法适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加强值班,全面掌握防汛抗旱动态,做好预测预报,加强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适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及措施。
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全面履行相应的防汛防旱职责,有防汛防旱任务的市直各单位按要求到责任点帮助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相关镇防指启动应急响应,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动员部署本地防汛抗灾工作,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强化防守巡查,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市防指。
4.3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南河、北河、中河等河道主要控制站点超警戒水位,并预报接近保证水位;
(2)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下泄流量可能危及下游城镇安全;
(3)全市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局部地区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4)2个镇同时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或三个以上镇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5)发生全市性严重干旱或3个以上镇特大干旱灾害。
4.3.2 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和相关应急预案。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根据汛情发展趋势,依法适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市防指办公室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作好预测预报,加强水利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适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及措施。
市防指成员单位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具体帮助防汛防旱工作。相关镇防指启动应急响应,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动员部署本地防汛抗灾工作,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强化防守巡查,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市防指。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南河、北河、中河等河道主要控制站点超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但不会达到保证水位的洪水;
(2)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3)全市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以下;或局部地区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4)2个镇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5)发生全市性中度干旱或3个以上镇严重干旱灾害。
4.4.2 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行动的建议,市防指启动Ⅲ级响应程序,作出相应工作部署,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灾工作,并上报情况。相关镇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防指。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南河、北河、中河等河道主要控制站点超设防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接近或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水库发生一般险情;
(3)全市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200人以下;或局部地区100人以下;
(5)2个镇同时发生一般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发生全市性轻度干旱或3个以上镇中度干旱灾害。
4.5.2 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办公室提出Ⅳ级响应行动的建议,并启动Ⅳ级响应程序,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防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上报情况。相关镇防指按照市防指办公室的具体安排,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作出相应的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办公室。发生汛情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职责加强巡查,并将情况上报镇防指和市主管部门。
4.6 信息报告和处理
4.6.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4.6.3 市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市防指组成人员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请求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并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市防指办公室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 市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市政府指挥决策。
4.8.3 市防指应迅速调集相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4.8.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指统一指挥,各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市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市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相关镇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 市防指应按照市政府或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对转移的群众,由相关镇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政府和市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4.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 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信息发布
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防汛防旱信息。
4.12 应急结束
4.12.1 当洪水在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12.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指应协助相关镇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出现突发事件后,信息通讯企业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信息通讯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信息通讯畅通。
5.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设施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全市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市防指负责组织实施。
(2)市、镇防指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汛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
(2)在抗旱期间,市政府和市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3 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要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防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洪水时水运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只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洪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抢险、分洪爆炸时的戒严、警卫工作。
5.2.7 物资保障
市、镇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5.2.8 资金保障
市、镇财政在预算时要安排防汛防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防旱机构运行和防汛物资储备、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防汛抢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防旱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市防指成员单位,在汛期或旱期,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汛期或旱季,市防指应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水雨工情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镇政府和防指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3 技术保障
逐步实现市防指和各镇防指计算机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市防指应建立防汛防旱专家库,指导防汛防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宣传
市防指办公室负责有关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全民的水患意识、提高防范知识,并协助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水旱灾情的新闻宣传工作。
5.4.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指负责镇防指有关人员的培训;镇防指负责辖区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该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市、镇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 后期处理
发生水旱灾害时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活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1.3 市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负责接收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以及其他援助。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并且监督检查各种社会救助。实施过程中实现逐级负责、责任到人。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防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2 对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灾后重建
各镇、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时,可提高重建标准。
6.6 保险
水旱灾害发生后,相关保险机构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对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
6.7 防汛防旱工作评价
每年市防指应针对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总结、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从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防汛防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防汛防旱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7 附 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市人事局、水利局联合表彰;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褒扬抚恤;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7.2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制定。
7.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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