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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9-0018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9-08-19
发布日期:
2009-08-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溧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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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溧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部门具体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按食品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过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出常州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常州市内2个以上辖市(区),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常州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不满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自动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3.4
各镇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的镇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和镇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5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组,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4.2
预警系统
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镇和市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上报的可能导致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严重的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信息报告
4.3.1 事故报告
发生(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事故发生环节的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评估确认,并根据调查评估确认的结果,按下列规定报告:
(1)属于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同时报告常州市食品事故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2)属于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政府在接报后立即报告常州市政府。
4.3.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
4.3.3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 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判定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尽可能报告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的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4.4
通报制度
接到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镇政府通报。
4.5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发生环节的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事故发生环节的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位、个人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对收受的投诉、举报,要采取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查处结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5.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在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市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环节的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通报。
5.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5.3
信息发布
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4
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食品安全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7
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市卫生部门启动应急救援机制,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
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3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标准按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
物资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7.5
通信保障
市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6
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7
交通保障
建立紧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完善紧急情况下依法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程序和补偿机制。
7.8
演习演练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9
宣传、教育和培训
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9.2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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