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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埭头镇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977/2010-0001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埭政发〔2010〕13号 发布机构:埭头镇
产生日期:2010-03-09 发布日期:2010-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埭头镇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溧阳市埭头镇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埭政发〔2010〕13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村、各单位:
    现将《溧阳市埭头镇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溧阳市埭头镇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镇规划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和常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拆迁相关规定和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埭头镇规划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涉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不得阻挠、妨碍拆迁的实施。
    第四条  房屋拆迁程序
    (一)镇人民政府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实施单位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有关拆迁政策。
    (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拆迁补偿登记。
    (三)拆迁实施单位会同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和评估,公示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补偿金额等情况。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实施房屋拆除。
    第五条  房屋评估
    1、被拆迁房屋有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六条  房屋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第七条  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权部门会同所在村予以确认,确认后送评估机构评估。
    (一)对不能提供产权证及有关批准手续的房屋(不含简易房),按下列方式认定建筑面积:
    1、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实际面积予以认定。
    2、1984年1月1日至1995年11月10日间建造的住宅房屋,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按实际面积予以认定;若实际面积大于批建文件载明的面积,则超过批准面积部分需按30元/平方米补缴规费。
    3、1995年11月11日后建造的房屋(不含简易房),无批建手续的在人均50平方米之内补交30元/平方米的规费,其余面积部分补交110元/平方米的规费后予以认定。
    4、阳台按一半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二)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
    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高度在1米至1.4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
    高度在1.50米至1.7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
    高度在1.80米至2.1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
    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临时阁楼、浮阁及拆迁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
    1、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进行评估后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的不能享受)。
    2、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的补偿,按照补偿调查登记的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调查登记后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对没有突击装修的被拆迁户经认定后按评估确认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外拆迁的不享受)。
    3、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政府拆迁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4、被拆迁房屋和附属设施及装修经评估作价后,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自行拆除设施的一经发现,按评估确认面积扣除40元/平方米。
    (二)安置方式
房屋安置的方式: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安置房(简称统建房),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偏远地块也可采取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三)安置补偿及结算标准
    (1)安置面积按评估确认的建筑面积实行“拆一安一”。
    (2)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应根据设计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3)安置房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对等的部分按建安价(土建成本)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按安置成本价(建安价+公建配套设施费)结算,大于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定销价结算。
    (4)被拆迁房屋面积如与实际安置面积有剩余,则剩余部分按评估价加50%作货币补偿,并对其剩余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5)被拆迁户房屋拆除后不需要安置住房的,按评估价加50%作货币补偿,并对其房屋按评估确认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6)安置房的建安价、安置成本价、市场定销价按拆迁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  选房原则及顺序
    1、被拆迁人选房应按规定在指定的范围内选定。
    2、房屋拆迁实行“谁先签约并腾空让房,谁就优先选择房源”的原则;凡住户与拆迁单位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并在拆迁期限内腾空让房的,由验房人员验收合格后按搬迁先后顺序签发“房屋腾空验收单”,住户凭“房屋腾空验收单”排号顺序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分组抽签优先选房,三套及以上的必须有一套在顶层选房。
    3、被拆迁人超过指定的拆迁期限,视作被拆迁人自动放弃选房权利,由拆迁实施单位分配其房源。
    第十条  房屋拆迁过渡补助费和搬迁签约奖励费
    (一)过渡补助费。
    1、搬家补助费:每次500元,每户共1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拆除住宅房,拆迁人以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计算;
    (2)安置房为期房,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在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过渡期限从被拆迁人搬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统一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2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将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
    (3)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拆迁原房屋建筑面积,按2元???月计发(低于100元的将补足1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限从被拆迁户腾空房屋至领取安置房钥匙后三个月止(领取钥匙后的三个月为新房装修时间)。
    3、其它补助费。电话移机费208元/门、有线电视450元/户,空调移机费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移位补助费200元/只。水、电进户装表采取拆一还一的方式。
    (二)签约、腾空奖励费
    1、签约、腾空让房奖励费:以拆迁公告规定的奖励起始日期为准,按拆迁规模大小定三个时间段,对每个时间段内签字腾空让房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被拆迁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在第一时间段内签字并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享受签字奖励费3000元/户,腾空让房奖励费20元/平方米;
    在第二时间段内签字并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享受签字奖励费2000元/户,腾空让房奖励费15元/平方米;
    在第三时间段内签字并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享受签字奖励费1000元/户,腾空让房奖励费10元/平方米;
    2、拆迁户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让房将不享受镇政府规定的各种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住户在申报验收搬迁腾空让房前,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被拆迁户将房屋内实物搬迁完毕后,应立即到拆迁现场办公室申报登记,并随同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验房,认定搬迁完毕的,验房人员可签发“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
   (二)凡经验房人员查勘,确定搬迁完毕的房屋,住户陪同验房人员清查水、电表底数,并由拆迁现场办公室即刻通知拆迁工程队进行旧房拆除工作。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被拆迁人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挠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实施拆迁的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附则
    1、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涉及到拆迁的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埭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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