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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文化站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63/2010-0001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文广体发〔2010〕9号
发布机构:
市文广体局
产生日期:
2010-05-28
发布日期:
2010-06-1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加强乡镇文化站国有资产管理。
关于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文化站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溧文广体发〔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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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文体站:
现将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文化站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文化站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苏文社〔2010〕5号)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文化站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苏文社〔2010〕5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文广新)局:
“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农村文化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乡镇文化站建设成效显著。期间,省财政在苏北经济薄弱地区扶持建设了446个无房和不达标文化站,基本解决了我省无房和面积不达标乡镇文化站的问题。一大批设施领先、功能齐全的文化站,以优良的服务开始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但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撤乡并镇力度的加大,一些省扶持建设文化站所在乡镇被撤并。为了防止出现新建乡镇文化站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2]95号),现提出以下要求:
1、乡镇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为当地群众做好服务工作,不允许变卖或挪作他用。
2、乡镇合并后其规模扩大,为提高文化站服务的覆盖半径,被撤并乡镇的文化站应作为分站,继续为当地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3、被撤并乡镇的原有文化站,如因乡镇重新规划建设等原因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被撤并乡镇的原有文化站是省级财政扶持建设的,还需报省文化厅备案。
4、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文化站设施,已经挤占、挪用的应予收回。
5、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撤并的乡镇文化站,其房屋置换所得经费,应继续用于文化建设。
请各市、县(市、区)文化(文广新)局按照上述要求,对本地区的乡镇文化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文化厅。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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