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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农村河道管护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619/2010-0006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规发〔2010〕3号
发布机构:
溧阳市人民政府
产生日期:
2010-11-20
发布日期:
2010-12-0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农村河道管护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农村河道管护细则》的通知
溧政规发〔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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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溧阳市农村河道管护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溧阳市农村河道管护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河道管护,保障河道(塘)清洁、引排畅通,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功能,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的管护,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河道是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设施,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和生活环境美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镇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镇农村河道管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镇应当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制度,安排管护资金,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责任制和责任人员,积极探索河道管护市场化运作机制,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
第六条 市水利(水务)局是全市农村河道管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农村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编制农村河道管护名录;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和管护补助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林、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河道管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农村河道管护标准:
(一)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
(二)河坡整洁,无垃圾,无乱建乱堆乱挖,无乱种乱垦;
(三)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秆植物,无挡水圩堰、坝埂。
第八条 在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打井、挖坑、埋坟、放牧和损坏树木植被;
(二)倾倒垃圾、畜禽粪便、农药,倾抛秸秆,排放油污、酸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圈圩、筑坝、扒翻种植,以及设置影响行洪、排涝、引水的障碍物等;
(三)擅自取土、采砂、盖房、修建码头、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兴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从事其他影响农村河道清洁畅通的活动。
农村河道管护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迎水坡及堤顶和背水坡。
第九条 各镇要积极推行“五个一”工作制度,即:成立一套管理班子、落实一支管护队伍、制订一套管理考核标准和办法、建立一本管理台账、每条河设立一块管护公示牌。加强农村河道管护的宣传教育,倡导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弘扬传统美德,增强管护意识。
第十条 农村河道管护应当选用热爱管理工作、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护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管护范围、管护标准、管护要求、管护报酬、管护起迄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农村河道管护所需经费,由市镇专项安排。市财政设立农村河道长效管护专项资金,按“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市级河道4000元/公里、镇级河道3000元/公里、村级河道2000元/公里,不足部分各镇财政给予配套。鼓励各镇通过“一事一议”筹资和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农村河道管护资金各镇设立独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考核检查。
(一)考核组织:由市水利(水务)局具体负责对各镇开展河道管护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二)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规章制度、队伍建设、镇政府配套经费落实、台账资料、管护效果及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具体内容和评分方法见《溧阳市农村河道长效管护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三)考核方式: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市水利(水务)局对各镇采取季度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查相结合,重点地段、薄弱区域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形式,结合河道附近居民反映(通过发放调查表、走访等形式)进行综合测评,每季度末依据综合评定结果,按考核得分的比率下拨、兑现各级河道长效管护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
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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