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监察中队:
为进一步规范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和执法行为,加强成果考核,统一考核评比标准,现将《溧阳市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及《溧阳市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监察中队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便于下次修订。
二○一○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水政监察队伍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效能,建设高素质的水政监察队伍,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江苏省水政监察队伍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奖惩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依据《溧阳市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进行量化打分。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成立水政监察中队应当经溧阳市水利局批准,水政监察队伍要按照批准的水政监察人员,在职岗位率达到100%。并设立水政监察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水政监察人员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常州水利局审核,并经水利厅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报水利部批准,取得水政监察证。 第六条 水政监察中队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水政巡查、人员培训、执法责任追究、考核、奖惩以及水行政执法案件存档等水政监察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水政监察中队应加强水政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 廉政建设,提高水政监察员的综合素质,提升执法能力。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水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业务培训。水政监察员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水政监察中队应加强水政信息管理,规范信息发送渠道,将工作动态和信息及时报送市水政监察大队和省市水利网。应准确及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水政执法巡查计划、执法统计报表和相关信息。 第九条 规范管理文书档案,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案件取证材料应及时上报市水政监察大队。
第三章 水政执法
第十条 水政执法恪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宗旨。准确适用法律和严格遵循执法程序,全面规范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和参与水法规宣传,拓展宣传层面、创新宣传形式,力求实效。 第十二条 全面执行《江苏省水政监察巡查制度》,水政监察中队应制定年度和月度巡查计划,确定巡查范围,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记录巡查结果,依法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水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水法律法规行为依法查证,上报市水政监察大队处理。 第十四条 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水事秩序。积极做好和配合水事纠纷的调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五条 依法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及时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 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长效管护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设立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的相关投诉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考核每年年终进行,采用集中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被考核水政监察中队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材料及相关资料;考核单位根据《溧阳市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自查评分,确定分值。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次。 考核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 考核分值80分以上89分以下为良好 考核分值60分以上79分以下为合格 考核分值在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考核优秀的单位可推荐为上级先进单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年度优秀。 (一)、未建立水政巡查制度、未制定巡查计划和没有巡查记录本的; (二)、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违反廉政纪律或工作失误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对待考核反映出的各种问题,切实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主管局年度考核和评比的依据。考核优秀的可推荐为上级水政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被评为先进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中被考核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附:《溧阳市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