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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67/2010-00018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审发〔2010〕20号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产生日期:2010-07-20 发布日期:2010-08-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溧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溧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溧审发〔2010〕20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科室:
  现将《溧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规则 通知                      
 局内分送:局领导(4),有关科(2)。                 
 溧阳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1日印发   
 
溧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标准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对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幅度内,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可以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或比例)70%幅度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或比例)30%幅度及其以下进行的处罚。
  第九条  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保障被审计对象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十一条  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溧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溧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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