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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 常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中人口计生部门出证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16/2010-0001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人口计生〔2010〕13号
发布机构: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产生日期:
2010-04-12
发布日期:
2010-04-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证工作的通知》(常人口计生委[20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转发 常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中人口计生部门出证工作的通知
溧人口计生〔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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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计生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证工作的通知》(常人口计生委[20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常人口计生委〔2010〕 1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中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证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去年以来,我市在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发现多例当事人将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孩子以收养方式登记为自己的合法子女,从而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育秩序。为规范生育秩序、完善收养登记工作,根据《<常州市收养登记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1)11号)和《关于贯彻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常民福2009)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证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收养人有无子女情况证明的出证要求
(一)受理部门
出具收养人有无子女情况证明时,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常州市的,由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受理;男方为常州户口、女方婚嫁到常州的,由男方户籍地的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受理。
(二)出具要求
1、年龄要求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审核要求
(1)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收养人有无子女情况证明时,必须审核男女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的村(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召开群众座谈会,再将审核情况和座谈记录报辖市、区人口计生局;
(2)辖市、区人口计生局收到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向常州市儿童福利院(电话:88128322)询问收养人的情况;同时,还应与申请人现居住地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了解情况后方可出具证明,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二、关于收养人有无子女情况证明的出证要求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女方户籍地(男方为常州户口、女方婚嫁到常州的,男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送养人夫妻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收养人有无子女情况证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收养、规范生育秩序的有效手段。因此,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收养登记时的审核出证和档案保管留存工作。
附件:1、申请收养当事人有子女证明
2、申请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
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4、群众座谈记录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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