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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部分妇幼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移交市卫生监督所承担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10-0001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发〔2010〕26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10-04-30
发布日期:
2010-04-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部分妇幼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移交市卫生监督所承担的通知
关于部分妇幼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移交市卫生监督所承担的通知
溧卫发〔20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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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卫生院(医院)、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服务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依法行医,依法行政的理念,加强执法力量,净化溧阳市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场,提高妇幼卫生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妇幼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移交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 移交办理的监督执法任务
1. 未经许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的查处;
2.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的查处;
3. 医疗机构开展超核准的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目行为的查处;
4. 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员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服务行为的查处;
5.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行为的查处;
6. 非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查处;
7. 市卫生局交办的执法检查和其他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承担部门及办理种类
市卫生监督所要指定专门科室,落实专职人员开展妇幼卫生监督执法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具体办理卫生局移交的妇幼卫生违法案件、在职责范围内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以及其它部门移交的妇幼卫生违法案件。
三、 办理程序
市卫生监督所依法受理案件后,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案件调查终结后材料上报时市卫生局,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市卫生监督所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一周内,将结果报市卫生局。对于有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伤害或致死亡的案件,市卫生监督所要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上报市卫生局。
四、 下列情况由市卫生局牵头办理
1. 联合执法行动;
2. 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或查处重大案件;
3. 执法过程中需要临床专家协助办理的;
4. 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案件。
五、 具体移交时间:2010年5月4日
妇幼卫生执法是涉及面广、责任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卫生监督所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为保障我市妇女儿童的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
:
妇幼卫生 监督
执法
抄送:常州市卫生局,溧阳市法制办。
溧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印发
校对:万丽君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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