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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10-0005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发〔2010〕87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10-09-03
发布日期:
2010-09-0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的通知
溧卫发〔20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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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卫发〔2010〕87号
各镇(区)卫生院(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群众对免费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情权,积极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根据省卫生厅《》(苏卫社妇〔2010〕10号)和常州市卫生局《》(常卫基妇〔2010〕2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示责任主体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提供省定9类2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受政府专项财政补助经费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等。
二、公示内容及场所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便民措施、服务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其中,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名称、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大厅或其它醒目位置公示(公示牌由市卫生局统一制作下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便民措施等可在提供相关服务的科室等服务场所予以公示(公示牌由各单位根据场所情况自行制作)。
市卫生局将在媒体公示各单位辖区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公示要求
各单位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内容通过制作告示牌、电子屏幕滚动字幕、设置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介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当地群众主动参与监督,认真受理和处置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并及时向局基妇科报告。
市卫生局将对全市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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