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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16/2010-0003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人口计生〔2010〕32号
发布机构: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产生日期:
2010-09-30
发布日期:
2010-10-0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现将《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印发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人口计生〔20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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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计生办,财政所:
现将《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溧 阳 市 财 政 局
二
0
一
0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帮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上的困难,推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常州市《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
(
以下简称公益金
)
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市政府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公益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约管理。市根据本市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财力可能,每年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
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婚进人口及在本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未婚或婚后未育的独生子女当年死亡、严重伤残或身患尿毒症、白血病的;
(二)当年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确定);
(三)市、镇、村(居)计生条线在职专兼职计生干部(含村居信息员)当年身患尿毒症、白血病、癌症或因公伤残的
困难家庭。
第六条
公益金的补助方式与标准
(一)对当年未婚或婚后未育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发给一次性
2000
元慰问金;
(二)对当年未婚的已申报户口的独生子女发生严重伤残(一级、二级)的家庭(以残疾证发证时间为准),发给一次性
1000
元慰问金。
(三)对当年未婚的已申报户口的独生子女身患尿毒症、白血病的家庭(以市级以上医院初次确诊时间为准),发给一次性
1000
元慰问金;
(四)对当年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
(
以并发症鉴定时间为准
)
,发给一次性
1000
元慰问金;
(五)
计生干部当年身患尿毒症、白血病、癌症或因公致残的困难家庭,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再婚家庭的独生子女发生以上情况,原则上由与独生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领取。
第七条
公益金补助每年
10
月份审批一次,镇申报期限为上年度
10
月份至本年度
9
月份。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审核,并经村(居)公示
7
天后无异议的,经市人口计生局审批核准后支付扶持资金。
第八条
需上报的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独生子女死亡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严重伤残的,需再提供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患尿毒症、白血病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含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当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提供相关并发症鉴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流动人口居住本地一年以上的,以《暂住证》时间为准。
第九条
加强公益金管理,独立建账与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单位其他专项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混淆,严禁侵占和挪用。资金的使用必须账目公开,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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