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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55/2010-0007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卫发〔2010〕110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2010-12-10 发布日期:2010-12-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溧阳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的通知
溧卫发〔2010〕110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区)卫生院(医院)、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溧阳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溧阳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R发〔2009〕170号)、市委办《关于转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溧委办〔2010〕127)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1、溧阳市卫生系统所有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核编或未通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各类人员,不纳入实施范围。
  2、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见附表1)。其中医疗机构卫生技术岗位又分为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医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能力要求或岗位准入条件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岗位。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三、岗位等级设置
4、管理岗位分为四到十级共7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5、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见附表2。
6、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岗位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
  7、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按市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对经费来源为差额拨款的医疗机构,可结合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等因素,按实际开放床位、病床使用率和门诊病人数等综合测算,确定岗位总量。
  8、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专业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镇卫生院以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中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不低于卫生专业总岗位的70%;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不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一)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9、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1)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实施意见设置。
(2)普通管理岗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10、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1、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1:3:6。
12、高级岗位中,正副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4:6。一级岗位不占单位高级岗位总额,符合省规定的二级岗位设置条件的,要按程序审批。
13、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正高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岗位结构比例
  1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5、工勤技能岗位中,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以内,其中一、二级岗位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以内。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和特设岗位
16、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统一调控管理,其人员的确定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核准。
17、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18、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由单位申请,经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审核后报常州市人社局核准。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六、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9、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职员岗位)其他基本条件
20、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九级职员岗位,大专、中专学历人员须分别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五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基本条件
21、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基本条件,按照《常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指导意见》和现行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认定的条件执行。
  见习期满或执行初期工资结束时,仍未取得相应的执业或技术资格的人员,只能继续从事见习(初期)岗位工作,不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
  对连续两次未能取得相应执业或技术资格,不能正式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通〔2001〕66号)文件精神,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22、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心电、脑电、超声、内窥镜及功能检查等临床诊断岗位,以及高压氧、放射介入等治疗岗位,均需聘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其他辅助技术或从事辅助技术岗位的护理人员聘用,限定在中级岗位及其以下。
  在管理岗位上兼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双肩挑”人员),可不占单位专业技术总岗位及比例,但不得突破管理岗位设岗控制比例。
  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临床(不含中医、诊断)岗位人员、乡镇卫生院取得的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应注册全科医师岗位,对未进行相应岗位注册的执业人员,不能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23、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各岗位对任务、责任、风险、重要性、工作量、影响力的要求,以及对专业知识、学历程度、业务水平、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能力和指导下级专业人员能力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的具体条件和聘用年限。
  (四)工勤技能岗位其他基本条件
  24、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工人等级岗位的考评。
  25、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26、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七、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27、卫生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卫生事业单位根据省、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控制标准,结合现有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的现状,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科学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卫生事业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卫生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设立的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提交职代会通过,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5)组织实施。卫生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2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卫生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八、岗位聘用
  29、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30、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规定的基本条件。
  31、按照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绩效优异、贡献突出、业内公认且符合破格聘用条件的特殊人才,经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价认定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2、各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合同中相应的内容。
  33、各单位要根据“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使现有在册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和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任职务。
  34、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5、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其相应行业的岗位管理要求执行。
36、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后,将岗位聘用情况、合同签订(变更)情况、各类岗位使用情况,报市卫生局审核、市人社局验收及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下达核准认定通知书,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九、组织领导
  37、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38、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卫生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39、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违反本意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未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相关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0、本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表1: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四级一级高级技术工一级
五级二级二级
六级三级三级
七级四级四级
八级五级五级
九级六级普通工
十级七级
八级中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初级
十二级
十三级
附表2: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岗位等级岗   位   名    称
高级一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二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三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四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五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六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七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中级八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九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十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初级十一一级医(药、护、技)师
十二二级医(药、护、技)师
十三医(药、护、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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