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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下发《溧阳市安全生产执法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291/2010-0005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安监 [2010] 59号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
2010-12-24
发布日期:
2010-12-2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加强安监系统执法用车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车辆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保障作用特制订本规定,请各镇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下发《溧阳市安全生产执法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溧安监 [2010] 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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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安监站:
为加强安监系统执法用车的使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车辆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保障作用,更好地为安监工作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请各镇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加强执法用车管理,切实落实管理措施,健全公车使用、保养、维修、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安全。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车辆受污后应及时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使车辆常处良好的出车状态。
第二条
杜绝各类违规用车现象,树立安监良好形象。严禁将执法用车用于工作无关的地方;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将执法用车停在饭店、茶社、洗浴、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门前;严禁将执法用车借给系统外人员使用。
第三条
加强对驾驶人员管理,驾驶人员要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增强安全意识,谨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赌气车”。
第四条
执法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过夜,不得乱停乱放,严禁将执法用车停回家过夜。不按规定使用、停放车辆致使车辆被盗或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负同等责任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负主要责任的或全部责任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其中擅自因私用车,无证驾驶,酒后开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从重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镇安监站的执法用车。
第七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收回执法用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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