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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技监发[2010]5号
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 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溧阳,保证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2010年全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必须依法组织生产经营,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现将有关要求提醒告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得生产加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二、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组织生产,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并加贴QS标志。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 四、自觉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所要求的十四项制度,并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对本单位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列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的小作坊应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应建立生产经营台账制度并严格执行,产品的销售区域应在销售台账上真实、明确反映,保证每批产品去向能做到有效追踪溯源。应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明示产品销售的限制区域,注明“本产品仅限在XXX乡(镇)销售”等内容。不得印制类似QS标志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提醒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认真理解上述要点、查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以上提醒告知涉及具体内容,可与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联系,联系方式:0519-87275712,孙璐、傅红霞。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