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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技监发[2010]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现将组织机构代码年度验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所有已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除当年新申办和已办理换证单位)都应参加年度验证工作。 二、 参加年度验证的单位应当首先完成机构批准或核准登记部门当年的年检。 三、 年度验证时间为当年的10月底前。 四、 年度验证时需携带材料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正、副本)、经过当年年检的组织机构的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其他组织机构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的文件)、组织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 年度验证地点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质监窗口。 联系电话:87209916。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