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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的提醒告知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2015-10-28 发布日期:2010-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质技监发[2010]26号各饮用水生产企业: 近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连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惩治无证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我市饮用水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饮用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组织生产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生产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企业擅自违法组织生产的,我局将遵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原辅材料需严格验收,禁止使用PET桶  用于饮用水生产的桶(瓶)、盖、消毒剂等原辅材料必须严格验收,索取供方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材料,并建立进货台账。  用于饮用水包装的水桶必须是获得QS证的PC桶。使用PET桶或未取得QS证的PC桶,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不得擅自使用地表水、浅表水  生产使用的水源水质必须符合GB5749规定,并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不得擅自使用地表水、浅表水等水源。  四、产品监督 ..
关于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的提醒告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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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技监发[2010]26号


各饮用水生产企业:
 近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连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惩治无证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我市饮用水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饮用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组织生产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生产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企业擅自违法组织生产的,我局将遵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原辅材料需严格验收,禁止使用PET桶
  用于饮用水生产的桶(瓶)、盖、消毒剂等原辅材料必须严格验收,索取供方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材料,并建立进货台账。
  用于饮用水包装的水桶必须是获得QS证的PC桶。使用PET桶或未取得QS证的PC桶,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不得擅自使用地表水、浅表水
  生产使用的水源水质必须符合GB5749规定,并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不得擅自使用地表水、浅表水等水源。
  四、产品监督抽查连续不合格者,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请你单位按本通知要求,逐条对照落实相关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我局将于近期开展执法检查,如有违反将依法处理。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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