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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技监发[2010]18号
各茶叶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为迎接第十一届中国溧阳茶叶节暨第六届天目湖旅游节做好准备,进一步规范全市茶叶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我市茶叶行业健康发展,特将有关规范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持证必须合法有效。进行茶叶生产加工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获证后每满1年的前1个月应办理年度审查,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提出换证申请。 二、原辅材料必须验收登记并索证。用于茶叶生产的原辅材料必须严格验收,索取供应方资料(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和合格证明材料(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并建立进货台账。用于茶叶包装的内包装袋必须是获得QS证,并经检测合格的产品。 三、必须严格实行出厂检验。企业必须配备出厂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并按要求开展评审、检验,建立检验台账。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四、必须建立生产台账、销售台账,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建立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考核。 五、不得滥用添加物质。茶叶生产加工时不得使用任何添加剂。 六、包装标识需正确。必须严格按照新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确标识各项内容,产品标识真实、合法。 七、关于茶叶的净含量。茶叶包装的净含量是指除去袋皮及干燥剂后内装茶叶的量。内装茶叶的量不得小于包装上明示的净含量。 八、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从业人员经培训上岗,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疾病。 请你单位按本通知要求,逐条对照落实相关工作。
二O一O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