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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技监发[2010]25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到原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重新审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为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提醒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及时到原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也可与溧阳质监局质量科联系,联系人:吴国荣;电话:0519-87275705。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