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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监发〔2010〕51号
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为规范我市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持续保持和提高获证时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控制能力。 企业进行食品添加剂配料时必须使用计量器具,如实记录使用投料情况。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食品添加剂,不得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 二、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添加剂中有两种以上添加剂成份)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标识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标注。如实标注成分或配料表,注明其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按注明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进行计算,添加剂中的各种成份在食品中的含量均要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有关卫生部公告的规定。 四、各企业要对添加剂生产情况进行严格自查,并向溧阳质监局食品科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必须说明下列事项: 1、原料的品种,是否使用非食用物质。是否每一批都执行了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进货检验规定。 2、食品添加剂标识注明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按照标识注明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计算出的添加剂中各种成份在食品中的含量。 3、检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规范》和国家卫生部的有关公告,查出企业生产的添加剂中各种添加剂成份在规定中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4、对照国家标准和公告规定,标识注明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是否正确,按照标识注明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时添加剂中各种成份在食品中的含量是否超范围、超限量。 5、进行食品添加剂配料时是否使用计量器具、使用何种计量器具,是否有使用投料记录。 6、存在问题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说明完成整改情况。 我局将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核查企业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和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较严重问题和整改不到位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