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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监发〔2010〕74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乳粉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和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不得采购和使用青海省民和县东垣乳制品厂、黑龙江省大庆金泰乳品有限公司、银桥乳业(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奶粉以及河北衡泉牌全脂奶粉及其乳制品。 2、购入原料乳粉,必须批批索证索票,每批次必须具有三聚氰胺检验合格报告,还应当同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对原料乳粉监督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每月向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和我局食品科书面报告乳制品、含乳食品实际生产批次、产量和销售对象,填写附表,加盖公章。(有条件的同时报送电子表格。) 4、近期质监部门将对每家企业生产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审查,重点审查三聚氰胺进厂查验制度、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制度的建立和岗位责任落实的情况。 联系人:冯俊华、孙璐 联系电话:0519-86657717、0519-87275712 电子邮箱:spc_cz@jsqts.gov.cn,liyangzhijianju@163.com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