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溧质监发〔2010〕84号
各有关肉制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办食监函〔2010〕793号文精神,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类似嫩肉粉、肉脆灵、嫩肉晶、松肉粉、腌制剂等名称产品,均没有获得卫生部批准,没有列入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及卫生部相关公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允许在肉制品生产加工中使用的添加剂没有“嫩化功能”的名称或表述。 根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为规范我市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必须自查食品添加物质使用情况并书面报告溧阳质监局食品科。 二、有使用类似名称物质作为添加剂使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应向卫生部申请添加剂新品种。 三、所使用类似名称物质在获得卫生部批准,或者列入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及卫生部相关公告之前均不得用于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四、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一经发现本单位生产用的食品原料涉嫌使用上述类似名称物质,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将食品召回处理情况报告溧阳质监局。 五、溧阳质监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企业违法使用各类非食用原料,将对违法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