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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监发〔2010〕77号
各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办食监函[2010]439号文精神,为防范“下脚料猪油”进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产生食品安全危害隐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组织生产。 二、所有采购原料动物油脂制品必须查验并记录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把好原料采购进厂关,杜绝使用“下脚料猪油”等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生产单位一经发现“下脚料猪油”等非食用原料,应及时向溧阳质监局食品科报告。 四、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一经发现本单位生产用的食品原料涉嫌使用“下脚料猪油”,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将食品召回处理情况报告溧阳质监局。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