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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监发〔2010〕76号
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全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8月13日以江苏省人民政府56号令发布,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必须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1.食品、酒、饮料;2.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3.日用化学品;4.儿童玩具;5.家用电器;6.化肥、农药。 为贯彻实施《办法》,确保企业合法经营,特提醒告知生产上述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同时,为使企业及时了解和熟悉《办法》相关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请各相关企业登陆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阅和下载《办法》文本具体内容,并按《办法》规定执行。 联系人: 范 联系电话:87275713
特别提醒: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三)日用化学品; (四)儿童玩具; (五)家用电器; (六)化肥、农药。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