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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监发〔2010〕95号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市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健康发展,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特要求全市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以下管理规定: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不能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二、企业必须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试验、计量设备(见附件1),有关设备必须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三、企业生产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1、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3. 复二重线材轧机;4. 横列式线材轧机;5.横列式小型轧机;6.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 2、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定,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 四、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和热轧带肋钢筋标准(GB1499.2-2007)要求组织生产,进行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 1、企业必须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1)生产用的钢坯必须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 (2)靠外购钢坯料生产的企业,要保存供方单位名单和供货记录,所购钢坯必须是获证产品。 (3)钢坯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并保存检验或验证记录。 (4)经检验验收合格的钢坯才能进行出库组批,供给生产。 2、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并做好检验记录。检验项目和标准见附件2。 3、检验合格的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带肋钢筋产品应按标准规定轧有钢筋牌号标志。 五、企业必须具备质量控制的必备条件。 1、具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1)质量管理体系要符合企业自身特点,且切实可行。 (2)质量管理的人力资源与设备资源要和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3)企业必须具有完整的原材料进货检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 2、具有真实的检验资源。 (1)化验室必须具有持续满足正常运行的能力。 (2)具备有化学分析能力(能检C、Si、Mn、P、S、Cr、V、Mo、Cu、Ni等10元素,并能正确计算碳当量)的检验人员。 (3)具备化学分析所需的设备仪器和实验室条件。 (4)具备满足“拉伸(HRB335:屈服强度≥335MPa,抗拉强度≥455MPa;HRB400:屈服强度≥400MPa,抗拉强度≥540MPa;HRB500:屈服强度≥500MPa,抗拉强度≥630MPa。)、弯曲、反向弯曲”的试验要求的人力资源、装备和条件。 (5)逐步完善资源条件,满足客户可能提出的“疲劳、焊接、晶粒度”等项目的试验要求。 六、在申领生产许可证时,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七、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八、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或者增加已取证产品品种内的产品牌号、产品规格,应当提出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九、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提出重新申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十、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十一、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十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十三、企业可以积极借助社会公共技术检验服务平台来满足质量控制的需求。 希各有关企业接通知后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管理规定组织生产经营。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化验室持续满足正常运行的能力、原材料把关进货检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抽检实物质量状况。对检查中发现有严重不合格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厉查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