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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监发〔2010〕94号
市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蓄电池产品质量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市蓄电池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健康发展,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特要求全市蓄电池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以下管理规定: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不能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二、企业必须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试验、计量设备(见附件1),有关设备必须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和蓄电池产品标准(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JB/T10262-2001,储能用铅酸蓄电池JB/T9653-1999)要求组织生产,进行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 1、生产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是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中的取证产品,企业采购时必须核查极板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必须建立极板采购的相关文件(供方评价、采购合同、货物验收等);企业的极板进货量应与产品的产量相匹配。 2、原材料必须进行质量验收检验,验收合格的原材料才能组织生产。 3、生产出的产品必须进行2h率容量、大电流发电特性、-10℃低温容量、过充电、过放电等规定项目的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4、产品包装和标识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 四、各企业必须具备质量控制的必备条件。 1、具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⑴、质量管理体系要符合企业自身特点,且切实可行。 ⑵、质量管理的人力资源与设备资源要和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⑶、企业必须具有完整的原材料进货检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 2、具有真实的检验资源。 ⑴、化验室必须具有持续满足正常运行的能力。 ⑵、具备有检验能力的检验人员。 ⑶、具备检验所需的设备仪器和实验室条件。 五、企业生产过程中如有委托加工行为,必须按照规定到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六、在申领生产许可证时,自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七、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八、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时,应当提出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九、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提出重新申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十、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十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十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十三、企业可以积极借助社会公共技术检验服务平台来满足质量控制的需求。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