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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监发[2010]113号
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有效期届满未换证而继续生产食品的企业,将视为无证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江苏省质监局《关于注销南京张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160家企业173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2010年第3批)》,溧阳市14家企业(见附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已被注销,被注销的企业在未重新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前不得生产食品,被注销的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必须停止使用。 特此告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