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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监发〔2010〕117号
各有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为保障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质量安全,确保我市加工食品在节日市场的供应,现就节日期间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本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不得生产加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二、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向溧阳质监局申报自查表。 三、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组织生产,对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无证查处。 四、企业要持续保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严把原、辅材料进厂关,实行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使用的原辅料种类与明示的内容一致。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报告制度,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对本单位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六、列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的小作坊应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应建立进货、销售等生产经营台账制度并严格执行。应严把原、辅材料进厂关,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应保持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防止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印制类似QS标志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各食品生产单位接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落实主体责任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立即、彻底整改,确保节日食品质量的持续稳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