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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环发〔2010〕13号
各有关企业,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涉铅生产企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涉铅生产企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解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溧阳市涉铅生产企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市涉铅生产企业环境监管,有效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涉铅生产企业环境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环办【2010】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涉铅生产企业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现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排查涉铅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一批危及群众健康的铅污染问题,遏制铅污染事件多发势头,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
二、整治范围 此次整治的企业是指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中含有铅物质,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重点是铅锌矿(含伴生矿)采选、铅冶炼、含铅蓄电池、废旧含铅材料回收、涉铅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以及接管涉铅企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
三、整治步骤 整治时间从1月中旬至5月中旬,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检查摸底阶段(1月20日至2月25日)。组织开展自查,对全市涉铅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并对涉及敏感目标(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等)的周边地区开展一次摸底性监测,主要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及空气中的铅因子含量。重点检查涉铅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制度执行及验收、治污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含铅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储存及处置、周边敏感目标及卫生防护距离、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等6方面情况,并填报《涉铅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情况明细表》,2月20日前上报常州市环保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月26日至4月20日)。组织制定全市涉铅生产企业环境问题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整治计划于3月5日前上报常州市环保局。 (三)组织验收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由常州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溧阳市环保局对全市涉铅生产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总结报告,于4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四)省级督查阶段(5月5日至5月15日)。省环保厅根据信访投诉情况和各地上报的验收总结报告组织对各地涉铅生产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督查,抽查率不少于 20% 。省环保厅于5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溧阳市涉铅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张顺副局长任组长、周伟大队长任副组长,薛峰、黄瑞芝、朱淑君、朱超、吴建丰、沈科等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大队,由沈科副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各科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涉铅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将其作为2010年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面完成涉铅企业环境问题专项整治任务。 (二)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涉铅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验收或“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产停建;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限期改正;对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对达不到卫生防护距离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搬迁。对检查发现的劳动卫生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要依法移送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严格涉铅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专项整治期间,暂缓审批涉铅建设项目。整治结束后,涉铅建设项目须按照《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集中布局,入园进区。项目“三同时”验收必须由省辖市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开展验收监测。对此之前环保审批或 “三同时”验收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有关环保部门要立即整改,督促企业立即停产,限期完善污染防治措施。 (四)积极推进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涉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求,执行环评文件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对含铅污泥等固体废弃物的日常监管,规范涉铅生产企业应急预案和运行管理台账。一旦监测到污染物超标,要立即责令相关企业停产整治,并建议当地镇政府组织受影响群众进行体检和治疗。 (五)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到位。我局将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科室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对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不认真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