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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水污染物间歇性排放行为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600/2010-0001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环发〔2010〕127号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10-10-13
发布日期:
2010-10-1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规范水污染物间歇性排放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水污染物间歇性排放行为的通知
溧环发〔201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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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环发〔2010〕1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规范水污染物间歇性排放行为,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现对全市间歇性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企业必须向溧阳市环保局如实申报具体排放时间,同时排放时间要求设置在每日9∶00~17∶00之间,如因生产工艺、规模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排放时间段的,必须向市环保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调整排放时间(间歇性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
二、企业应在污染防治设施末端设置污水暂存设施;
三、企业在排放口显目位置(紧邻废水排放口标志牌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水污染物排放时间牌(具体制作规范见附件2)。
请各排污单位于2010年11月10 日前完成上述工作要求,并严格按照申报的时间达标排放水污染物,如有违反,我局将按《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我局将提供快捷的服务和指导。
联系人:葛振寅 联系电话:0519-87322646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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